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专业工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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