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的; (三)勘察单位未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的; (四)设计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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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