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专业工程和特殊结构的专业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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