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专业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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