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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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