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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