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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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