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作出

第三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审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保护办公室应当继续开展品种权申请审查。 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品种权无效、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的,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办理无效、更名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