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陈述意见的次数和期限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可以交由保护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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