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二十二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