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一条
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