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一条

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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