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条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复审小组可以据此提出审理意见。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复审小组可以据此提出审理意见。 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