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