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