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应当属于农业农村部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 (二)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 (三)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四)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五)复审请求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应当一式三份; (六)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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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