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第十七条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