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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