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秘书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请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秘书处负责接收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秘书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请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