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秘书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请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