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无效宣告或者更名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更名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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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