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