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