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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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