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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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