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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