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授权机构不得对水效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公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