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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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