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