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