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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