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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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