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