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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