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