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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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