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