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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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