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