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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