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