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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