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