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三河口管理范围为: (一)海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海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43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防洪墙为界,闸下以规划治导线为界,有导堤的以导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二)独流减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独流减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闸下左侧3080米以上以左堤为界,3080米以下至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200米为界,闸下右侧2965米以上以右堤外坡脚线以外30米、海挡和大港分洪道南堤及其延长线为界,2965米以下至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2500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三)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永定新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闸下左侧13000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为界,13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1150米为界,闸下右侧9000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为界,9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1150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 3.闸下水下抛泥区; 4.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规划治导线调整时,河口管理范围相应作出调整。 海河和独流减河的河口管理范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界定。 永定新河的河口管理范围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界定,并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