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是三河口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港区建设、航道整治、滩涂开发、铁路、公路、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与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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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