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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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