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