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对三河口进行清淤疏浚,维持行洪、排涝和纳潮畅通。 防洪清淤排泥场和导堤建设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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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