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二)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开渠,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二)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在河口滩地和滩涂上开渠,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