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损坏闸坝和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通信设施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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