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 需要开发利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海河水利委员会同意;需要开发利用永定新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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