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 需要开发利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海河水利委员会同意;需要开发利用永定新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 需要开发利用海河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海河水利委员会同意;需要开发利用永定新河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的,必须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