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工业、交通、港区生产运营、石油开采、盐业、农业、渔业、旅游、滩涂开发等有关活动,必须符合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不得妨碍行洪、排涝、纳潮和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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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