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的内容: (一)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认证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 (四)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经营主体资质、所有制形式、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措施; (五)违规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六)其他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