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三)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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