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起草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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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