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三)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