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三)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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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