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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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