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五节 关于审查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对实现有关政策目的确有必要,且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 本条所称合理的实施期限应当是为实现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满足后,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