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四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要素进行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二)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四)其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