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